(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1995年4月17日国汛[1995]6号文通知)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,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。地方各级行政首长在防汛工作方面作的主要职责是:
- 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防洪的法规、政策。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,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患意识。
- 根据流域总体规划,动员全社会的力量,广泛筹集资金,加快本地区防洪工程建设,不断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。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碍项目的完成。
- 负责组建本地区常设防汛办事机构,协调解决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等问题,确保防汛工作顺利进行。
-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主要江河、重要防洪工程、城镇及居民点的防御洪水和台风的各项措施预案(包括运用蓄滞洪区),并督促各项措施的实行。
- 掌握本地区汛情,及时作出布置,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,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调度命令。在防御洪水设计标准内,要确保防洪工程安全;遇超标准洪水、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,尽量减少洪水灾害,切实防止因洪水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。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。
- 洪灾发生后,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,安排好群众生活,尽快恢复生产,修复水毁工程,保持社会稳定。
- 各级行政首长对所分管的防汛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,确保安全渡汛,防止发生重大灾害损失。如因思想麻痹、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,要追究领导责任,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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